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147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931064。

法定代表人:冉洁,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执行****依据(2019)渝0243民初391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内容为:责令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8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44.7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牟保均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其有可执行的财产。

三、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88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承担申请执行费1244.75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1473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载明的未履行部分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付友娅

审判员  黄永学

二〇二〇年是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秋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