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执异5号
案外人:***,男,1976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0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0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28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310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在执行办理***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一案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国际×号楼××-×(权证号为(2018)彭水县不动产权第00079××××号)的房屋,案外人***对此提出了书面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执行标的异议审查期间,案外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撤回执行标的异议。
本院认为,案外人***自愿撤回执行标的异议,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准许案外人***撤回执行标的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庹德鸿
人民陪审员  李守花
人民陪审员  张兴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