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执恢6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7年10月7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女,1981年12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南岸区。
被执行人: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31064。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本院执行***依据(2019)渝0243民初260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负担执行费6374.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本院依法进行司法评估、拍卖,现案外人向本院提出了执行异议,故暂无法进行处置,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工商等其他财产信息。
二、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未冻结到可供执行的存款。
三、通过实地走访的形式向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调查和了解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未执结的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利息24000元、逾期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00元、诉讼保全措施申请费2520元,负担执行费6374.3元。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应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243执恢67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 伟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吕东兵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