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速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会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43民初5392号
原告:***,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敬国,重庆市彭水县江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天宏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工业园区****楼A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214152501H。
法定代表人:李学炳,具体职务不详。
被告:**会,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告:重庆速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绍庆街道河堡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37626931064。
法定代表人不详。
第三人:黄作林,男,1952年6月26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叶绍银,女,1952年8月5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第三人:黄茂荣,男,2006年9月1日出生,苗族,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第三人黄茂荣之母),女,1974年4月8日出生,民族不详,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与被告重庆天宏鞋业有限公司、**会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长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 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