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务川分公司、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黔0326民初1896号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仡佬族,贵州省务川自治县人,住务川自治县。
被告: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务川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务川自治县都濡镇杨村务星商都3号楼502。
负责人:盛行德。
被告: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后社区杨柳路127号。
法定代表人:廖代军。
被告: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分水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分水镇过江社区。
法定代表人:申鹏飞,该镇镇长。
原告***与被告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务川分公司、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分水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0日以被告重庆宏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搬迁现住址不详,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5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喻应成
人民陪审员  申修堂
人民陪审员  胡 洁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