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宏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宏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4民7015号
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30596639。
法定代表人:张锡淼。
被告:重庆宏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开,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文峰街道富厚社区杨柳路**码91500234711669106N。
法定代表人:廖代军。
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受理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宏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连成(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小容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春燕
书 记 员 陈 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