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永丰装饰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第669号
申请执行人:扈风霞。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淄博永丰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何书伟。
被执行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4日作出的(2014)周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淄博永丰装饰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1577467.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4)周民初字第8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执行员张明
执行员*克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