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303民初3267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7日生,住山东省沂源县。
被告:***,男,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张店区王舍汽配城6—102。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安国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四日
书记员逯旖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