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03执异7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王舍路路段营业房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祥圣,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王舍汽配城6-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猛,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祥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称,法院在执行韩祥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法院于2018年9月2日,冻结了我单位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9月3日扣划了该款至法院过付款专用账户。法院在未给我任何执行手续就强行扣划我单位存款,程序违法。且法院做出的(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我单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该再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法院不应再对该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为此,我单位特向贵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正确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申请执行人韩祥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未到庭进行答辩。
本院查明,韩祥圣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4)张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鲁03民终2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鲁0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韩祥圣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字2660号。本院于2018年9月2日,冻结了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9月3日扣划了该款至法院过付款专用账户。异议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认为本院在未给其单位任何执行手续就强行扣划该单位存款,程序违法。且法院做出的(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该单位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该再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法院不应再对该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为此,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正确处理,维护司法公正,保障我单位的合法权益。
另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向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
本院认为,(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韩祥圣承担付款责任,法院执行中已给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相关材料,法院冻结、扣划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但并未提交相应材料,异议人认为法院不应再对该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的理由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所提的执行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安 丽
人民陪审员 王 静
人民陪审员 刘 璇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安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