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山东卓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303执700号
申请执行人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共青团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新村西路142号。
被执行人山东卓润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赵庄工业园1号。
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7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女,1976年2月14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被执行人**,男,1982年9月16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7)鲁0303民初59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的存款5261045.5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用以支付欠款。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