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3执复65号
复议申请人(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山泉路王舍路路段营业房南一号。
法定代表人:孙琦,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韩祥圣,男,1962年5月29日生,汉族,住淄博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王舍汽配城6-102号。
法定代表人:孙猛,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因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张店法院)(2019)鲁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店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祥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向该院提出执行异议称,该院在执行韩祥圣与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时,于2018年9月2日,冻结了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9月3日扣划了该款至法院过付款专用账户。该院在未给异议人任何执行手续就强行扣划异议人单位存款,程序违法。且异议人已针对该院作出的(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该再审案件尚未处理完毕,该院不应再对该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
张店法院查明,韩祥圣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6年5月24日作出(2014)张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日作出(2016)鲁03民终260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院作出的(2014)张民初字第3679号民事判决,并发回该院重审。张店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鲁0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韩祥圣遂向张店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字2660号。该院于2018年9月2日,冻结了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9月3日扣划了该款至该院过付款专用账户。
张店法院另查明,该院于2018年7月向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登记表。
张店法院认为,(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韩祥圣承担付款责任,法院执行中已给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相关材料,法院冻结、扣划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称其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但并未提交相应材料,异议人认为法院不应再对该执行案件采取执行措施的理由不成立。因此,张店法院遂作出(2019)鲁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裁定驳回了异议人的异议。
复议申请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称,一、张店法院未向复议申请人下达任何的执行手续,采取执行措施,强行扣划复议申请人银行存款,其扣划额近160万元,该扣划数额也明显超过张店法院(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债务履行金额,执行程序严重违法。二、复议申请人已针对(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且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在该再审案件未处理完毕前,张店法院不应再采取执行措施。综上,复议申请人要求撤销(2019)鲁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解除对其银行账户及资产的查封、冻结措施,退还已扣划的银行存款。
本院查明,韩祥圣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张店法院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韩祥圣工程款1559891.38元;二、被告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被告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韩祥圣承担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韩祥圣的其他诉讼请求”。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于2018年3月6日作出(2018)鲁03民终1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鲁0303民初2192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韩祥圣遂向张店法院申请执行,案号为(2018)鲁0303执字2660号。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该院于2018年9月2日冻结了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张店区支行37×××03账户存款1559891.38元,2018年9月3日扣划了该款至该院过付款专用账户。
上述事实,有执行卷宗材料为证。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复议申请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执行人,应当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在其未自动履行的情况下,执行法院有权冻结并划拨其银行账户的相应存款,即使执行法院存在未及时送达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的情形,也不影响对其采取强制措施的合法性。同时,复议申请人虽提出本案扣划的债务履行金额明显超过了判决书确定的金额,但其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本案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韩祥圣工程款1559891.38元,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在欠付淄博张店王舍建筑安装公司工程款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韩祥圣承担付款责任。在被执行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已支付涉案工程款的前提下,执行法院按照生效执行依据确定的工程款数额1559891.38元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并无不当。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本案中,复议申请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虽已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并未对本案作出再审决定。因此,复议申请人以此要求中止本案的执行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淄博京世桃源置业有限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0303执异7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陶志民
审判员 张洪胜
审判员 邢 菲
二〇一九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 孙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