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323执保1749号
申请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6238333T。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鹿传庆,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申请人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鹿传庆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债权等。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00万元或相同价值的财产、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