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86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仪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9658284。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芳,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6238333T。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春燕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23民初2860号之一
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仪阳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9658284。
法定代表人:李树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芳,临朐鼎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6238333T。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刚,山东多博仕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95.00元、保全费2520.00元,由原告山东一滕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杜兆满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曹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