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323执恢428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源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鲁山路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168613097K。
法定代表人:范尊勇,行长。
被执行人:山东沂源亚宝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北大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55788021XM。
法定代表人:王磊,总经理。
被执行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沂源县城鲁山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3726238333T。
法定代表人:鹿成香,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磊,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于天香,女,1977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沈传海,男,1982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王红艳,女,1980年8月6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徐志勇,男,1970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沂源县。
被执行人:徐冰,女,197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7)鲁0323民初32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沂源亚宝商贸有限公司、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磊、于天香、沈传海、王红艳、徐志勇、徐冰的银行存款30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连合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伟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