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323执保2735号
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沂源县鲁山路中段北首。
被执行人:***,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沂源县.
关于申请执行人沂源县盛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沂源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0323民初2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88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相应价值的财产。对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孙淑海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