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623民初3839号
原告: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石门镇宽沟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女,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系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某,甘肃铜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天祝藏族自治县华藏寺镇红大口。    
法定代表人:令某,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绿能农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愿,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15元,减半收取3008元,由原告天祝润鸿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立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