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沪0104民初30267号
原告:***,男,196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告:上海交通大学,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华山路1954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钦,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封宛廷,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交通大学其他人事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上海交通大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春、封宛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上海交通大学支付2020年度年薪差额19,670元。事实和理由:***系上海交通大学教师,2020年除完成6个学分教学工作量外,另指导三名本科生毕业论文工作,故2020年***总共完成7个学分的教学工作量。根据学院及学校对教师考核的政策规定,教师需要完成6个学分教学的工作量,缺少1个学分教学工作量,扣年薪8%工资,以此类推。另外,年薪工资的25%需要用课题经费提成完成,每年***被扣数万元年薪工资,但超过6个学分教学工作量不给任何报酬,该项规定显然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在2020年超额完成1个学分的工作量,上海交通大学应额外支付该1个学分对应的年薪工资。
上海交通大学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根据上海交通大学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2020-2021年目标、资源、任务实施方案》的规定,教师收入包括年薪、科研劳务费、绩效奖金。《附件: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规定,教学科研型教师岗位职责要求系每年应承担2门课程(共6个学分或同等当量的6个学分教学任务),42%的年薪由6学分的教学工作量组成,未完成教学任务的,应通过缴纳代课费的方式向学校缴纳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支持教学。上海交通大学并未扣发任何年薪工资,也无8%的标准。指导本科毕业设计是教师的本职工作,从不发放酬金。教师在未完成6个学分基本教学工作任务的前提下,完成指导一个毕设可相当于一个学分的教学工作任务。已完成6个学分基本教学任务,且指导2项毕业设计,超过6学分的,均没发放酬金。为招收优质研究生,教师均积极要求申请指导本科毕业生设计项目,申请人数远远超当年项目数。
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系上海交通大学在编工作人员。双方于2016年3月6日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21年8月13日,工作岗位类别为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高等教育教师,工资福利待遇为:(一)根据国家、本市和上海交通大学的有关规定及***的工作岗位,上海交通大学按月支付***工资;(二)上海交通大学根据国家、本市的有关规定,调整并记载乙方的档案工资;(三)上海交通大学按照本单位的分配制度方案,确定***岗位工资并按规定支付;(四)***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等。2021年4月15日,***申请延长聘用,上海交通大学予以批准。
2020年5月4日,上海交通大学发送电子邮件给***,载明经***申报,学院审核认定2020-2021年综合评价等级为B,2020年-2021年薪为28.1万元。
2020年度,***完成2门课程教学(6个学分)及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1个学分),合计7个学分。上海交通大学支付给***2020年度工资性收入合计40.395万元。工资明细显示年薪28.1万元、超额现金提成-4.42万元、绩效奖励4.5万元、团队综合奖励4.215万元、突出贡献奖8万元、年终奖励12.295万元、年薪补差6.3434万元。
另查明,《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2020-2021年目标、资源、任务实施方案》(院字[2020]3号)载明,教师的收入包括年薪、科研劳务费、绩效奖励;年薪为每位在职在岗教师以2018-2019年的年薪为基准,综合近两年完成工作情况及对学科贡献情况,教师按照《学院教师综合评价及年薪调整办法》,对照指标提出申请,系所及学院审核确定;年薪总额的20%从科研劳务费中抽取,80%按月平均发放,年终考核合格后,全额发放其余部分。
《附件1-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规定,教师科研型教师岗位职责要求为每年应承担2门课程(共6个学分或同等当量的6个学分教学任务),42%的年薪由6学分的教学工作量组成,如表1;未完成教学任务的,应通过缴纳代课费的方式向学院交纳相应的横向科研经费,用于支持教学。《表1教学工作量》载明Ⅰ类-4个学分年薪比重为36%、Ⅱ类-2个学分年薪比重为6%。《附件3-教学工作量列表》规定,指导本科生毕业设计对应学分为1,单位为每项。
2021年9月14日,***向上海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依法确认2020年教学工作量超过教学科研教师额定工作量的1个学分,并支付年薪8%工资2.25万元。2021年9月22日,仲裁委员会以双方争议事项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以上事实,除有当事人陈述外,另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2020-2021年目标、资源、任务实施方案》《附件1-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职责要求》《附件3-教学工作量列表》、电子邮件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机械与动力学院2020-2021年目标、资源、任务实施方案》(院字[2020]3号)载明,教师的收入包括年薪、科研劳务费、绩效奖励,其中年薪为每位在职在岗教师以2018-2019年的年薪为基准,综合近两年完成工作情况及对学科贡献情况,教师按照《学院教师综合评价及年薪调整办法》,对照指标提出申请,系所及学院审核确定。上海交通大学经审核认定***2020年度年薪总额为28.1万元。***现主张上海交通大学应支付其2020年度超额完成的1个学分对应的工资。《附件1-机械与动力工程学院教师岗位职责要求》规定了教师岗位每年应承担6个学分的教学任务,但并未规定超过6个学分应支付额外的工资。***也未举证证明双方约定或者上海交通大学处有规定年薪根据教学任务的超额完成应有所增加,故***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蒋凤莲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幸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