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民申289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学院路。
法定代表人:郑秋鹛,该大学校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科技大厦D层009室。
法定代表人:王居伟,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商业大学、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奇威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3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均由哈尔滨商业大学、迈奇威公司负担。事实和理由:二审法院在迈奇威公司对一审法院判决赔偿的金额无异议且未主张减少的情况下,将***应得的误工费40,520元予以取消,违反不告不理原则。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迈奇威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而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迈奇威公司上诉的主要理由为迈奇威公司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乘校车摔伤是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全部损失应自负,故***关于迈奇威公司未对一审判决数额提出异议,二审法院不应改判的再审申请理由不成立。二审法院根据***尚系在校大学生,亦未提供勤工俭学等工作证明而未支持***关于误工费的主张,并无不当。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贾岩红
审 判 员 时晓明
审 判 员 孟倩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怡冰
书 记 员 姚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