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黑01民终3494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西大直街90号。
法定代表人:王居伟,该公司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贤平,黑龙江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98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商业大学学生,住哈尔滨。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贵州衡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学海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郑秋鹛,职务校长。
上诉人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奇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哈尔滨商业大学(以下简称商业大学)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迈奇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贤平,被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辉到庭参加诉讼。商业大学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迈奇威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对***存在明显违约的事实没有认定,属于定性的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时迈奇威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故意或过失打开了涉案车辆车门门锁,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存在明显违约事实。一审法院无视迈奇威公司提交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根据迈奇威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一事发时涉案车辆中调取的“监控录像”可知,车辆正常运行过程中,在监控录像一分钟处,***开始转动身体向其身体左侧车窗张望,且双臂有较大幅度劫作,并在两秒钟左右后视频中可以听到开门的声音。因此,是***在侧身时将涉案车辆门锁打开,跌落出车辆,导致此次事故的发生。因此,***存在明显违约事实。根据迈奇威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二“司法实验录像光盘”可以印证上述事实。2.***存在明显违约行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审中迈奇威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存在明显违约事实,且***无法举示案涉车辆存在质量问题,应当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而不能将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迈奇威公司。第一,通过事发时监控录像可以看出,***在车门打开摔下去之前,曾将上半身转向车门把手侧,当***转回正面抬起身体椰动后,车门随即打开。***系列的不合理行为和随即发生的事故以及事故给***造成的损失之间存在了一定的因果关系。故***存在明显的违约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迈奇威公司已经通过证据五案涉车辆产品合格证证明了案涉车辆符合运营标准,不存在安全问题,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原则,本案中***主张涉案午辆本身存在问题是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但是纵观全案,***不能举证案涉车辆在案发时存在问题。因此本案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应当由***承担。3.本案中涉案车辆合格、迈奇威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合规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的违约行为承担安全保障责任。一审中迈奇威公司提交的证据一监控视频可以看到涉案车辆的驾乘人员按照规程已经进行了两次锁门,车辆合格的情况下不会发生乘车人员掉落的情况,该证据足以证明校车司机驾驶涉案车辆操作规范,符合要求,且案涉车辆符合运营标准,迈奇威公司己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舍同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故本案中迈奇威公司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害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辩称,1.事发时***系正常坐车,毫未提动车门锁。事发原因系迈奇威公司车门存在安全隐患,在此之前也发生过多次类似案例。只是事发后***重度昏迷无力报案,而迈奇威公司有能力报案而故意不报,导致该车未能做车检。然而关于该车
门是否有隐患的举证责任及举证能力在于迈奇威公司,***身
受重伤于情于理于法均无力举证。2.迈奇威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监控录像并未显示***伸手提动车门锁,不能证明待证事实。迈奇威公司自己做的司法实验缺乏证据三性,其提供的司法实验光盘同样不能证明待证事实。3.迈奇威公司称开车前驾驶员进行了车门检查,不能否认车门存在安全隐患的事实。上诉状称,***有违约行为系无中生有,不能成立。迈奇威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违约,全部责任应由迈奇威公司承担。
商业大学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一审对商业大学作出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一审对迈奇威公司作出的判决有误,应予纠正。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一审判决由迈奇威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不仅显失公平,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二审应以车载监控视频等为依据,查清车门打开的原因,根据过错大小划分法律责任。***对坠落车外存在明显过错,***对此次事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且存在明显过错。一审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存在过错。此外,一审还通过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还原了事发现场经过,同样可以证明***存在过错以及商业大学、迈奇威公司第一时间已经履行全部安全保障义务和抢救义务。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要求商业大学和迈奇威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233,528元、误工费及失学补助金55,512元、护理费16,81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156元、鉴定及检查费10,015.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继续治疗医药费20,000元,合计457,326.25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商业大学学生***于2017年6月22日在校内乘坐校车,行驶过程中校车后门打开,***摔落受伤。事发后,***被送往医院诊治,其于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右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额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脑疝。其于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10月9日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中风病,气虚血瘀证,脑外伤综合征,高脂血症,偏盲。其于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结论为:颅脑损伤后右额颞颅骨缺损。迈奇威公司已支付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并支付生活费3100元、营养费5000元、交通费6000元。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8月11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迈奇威聘请一名护工日夜照顾***。2017年8月11日至2017年8月20日,***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白天由迈奇威公司派一人负责购买餐食,夜间由***父亲护理。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治疗期间,迈奇威聘请一名护工白天照顾***,夜间由***父亲护理。中国人民解放军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于2019年3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书,***伤后伤残程度为柒级,误工期为240日,住院期间支持护理,营养期为贰个月。另查明,商业大学与迈奇威公司于2015年5月5日签订《哈尔滨商业大学“校园巡逻服务”车承包经营合同》,迈奇威公司在商业大学校园内承包经营校车,承包经营期限为2015年6月1日至2018年5月31日;迈奇威公司运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该公司应及时处理解决,商业大学不承担任何责任。再查明,2018年黑龙江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9,191元/年,2018年黑龙江省分行业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0,780元/年。
一审法院认为,***作为乘客刷卡乘坐校车,其与迈奇威公司形成运输合同关系。迈奇威公司作为承运人负有将乘客安全运送至目的地的合同义务,***在乘坐校车过程中因车门打开导致受伤,迈奇威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商业大学与迈奇威公司已签订校车承包经营合同,迈奇威公司承包了校内校车运营业务,其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资质,商业大学已尽到发包人应尽注意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对***要求商业大学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主张的残疾赔偿金233,528元(29,191元/年×20年×40%);误工费40,520元(60,780/年÷12个月÷30天×240天);迈奇威公司在***2017年6月22日至2017年8月11日住院期间聘请专业护工日夜护理,2017年10月9日至2017年10月23日,迈奇威公司聘请专业护工白天护理***,相应护理天数应当扣除,故护理费为9179元(***主张的标准49,320元/年÷12个月÷30天×67天);住院伙食补助费8935.72元[12,300元(100元/天×123天)-3364.28元(迈奇威已付)];营养费1000元[6000元(100元/天×60天)-5000元(迈奇威已付)];交通费8156元;鉴定费3010元、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检查费179元、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费213元,以上共计34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上述请求有鉴定意见及相关证据为证,对上述金额予以确认。扣除迈奇威公司已支付生活费3100元,合计321,620.72元。对***要求商业大学和迈奇威公司共同赔偿残疾赔偿金233,528元、护理费16,815元、误工费及失学补助金55,51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0元、营养费6000元、交通费3156元、鉴定及检查费10,015.25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继续医药费20,000元的诉讼请求,对其合理部分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迈奇威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233,528元、误工费40,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35.72元、护理费9179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156元、鉴定及检查费34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扣除已付3100元,合计321,620.72元,此款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迈奇威公司负担2869元,由***负担1211元。迈奇威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此款给付***。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一审认定***作为乘客刷卡乘坐校车,其与迈奇威公司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对此认定当事人各方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零二条:“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中迈奇威公司所举示的监控录像等证据不能直接、明确的证实***存在自己将案涉车辆车门打开并跌落车下造成伤害的故意,亦不能直接、明确的证明***在乘坐案涉车辆时的转身等动作将车门打开并致自己跌落车下,更不能将本案中***乘坐案涉车辆时的转身等动作认定为自身的重大过失。据此,一审认定承运人迈奇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当。但本案中,***为在校大学生,其亦未提供勤工俭学等工作证明。据此,一审支持***误工费的请求不当。故对迈奇威公司的上诉主张,予以部分支持。
综上所述,迈奇威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2018)黑0109民初14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233,52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935.72元、护理费9179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8156元、鉴定及检查费3402元、精神抚慰金20,000元,扣除已付3100元,合计281,100.72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66元,由***负担51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蔡耘耕
审判员  刘万福
审判员  付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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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