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黑0691民初3430号 原告:**,女,2001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学生,住黑龙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中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 岗区西大直街90号4层403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典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迈奇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迈奇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哈尔滨迈奇威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医药费265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元、住宿费711元、伤残赔偿金222,063.60元、护理费23,923元、营养费19,200元、后期治疗费3000元、鉴定费4520元、交通费146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288,317.60元,***承担连带责任;2.诉讼费由迈奇威公司和***承担。事实与理由:迈奇威公司雇佣***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内从事经营活动,2021年10月22日13点20分许,***驾驶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内环东内环东路实验楼路口处时,遇行人**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结果车与人相撞,事故造成**受伤。受伤后**在大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颞骨骨折、蝶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开放性颅脑损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经司法鉴定:**的左上肢瘫评定为八级伤残;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本次鉴定前一日,其中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的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合理支出给付。另外,**颅脑损伤后遗**听力下降评定为八级伤残。***系被告哈尔滨迈奇威科技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驾驶的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在***履行职务行为期间。**住院期间花费的医疗费系迈奇威公司支付。因双方对后续赔偿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 迈奇威公司辩称,迈奇威公司作为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校园内具有合法承包权的“校园电动服务车”承包主体,在履行承包经营合同过程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运行的车辆均具备合格资格证明,且依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结论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系***遇行人未及时注意避让引起,***在履行雇佣行为时存在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迈奇威公司在事故发生后为**承担了7万余元费用,其中包括学校为其垫付的2万余元费用,该笔费用涵盖了**的全部花销,迈奇威公司认为其已经积极履行了义务,并主动与**协商相关费用的支付事项,但**索要的赔偿数额巨大,迈奇威公司无法接受,并不存在**所述迈奇威公司不作为的情况;**诉请计算依据主要来源于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和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两份鉴定报告,但上述报告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在不符合法定程序下作出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迈奇威公司对两份鉴定报告中的结论均不予以认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在鉴定程序合法的前提下解决本案实体赔偿数额问题;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为***,迈奇威公司已经履行其应承担的义务,应当驳回**对迈奇威公司的诉讼请求。 ***辩称,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事故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的,用人单位迈奇威公司提供的车辆未登记、未缴纳交强险,且安全性能不合格,是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至于诉讼请求中提出的赔偿数额,应当根据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确定。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 **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1.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复核受理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各1份,欲证明2021年10月22日13时20分,***驾驶的无号牌四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省八一农垦大学内环东路实验楼路口处时,遇行人**由东向西横过公路,结果车与人相撞造成**受伤。经交警部门事故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起认定书还证实,肇事车辆的所有权人为迈奇威公司,***系该公司雇佣驾驶员,发生交通事故时***在履行职务行为。事故认定书作出后,***不服要求进行复核,2021年11月24日大庆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了维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复核结论。经质证,迈奇威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组证据能够反映出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系***遇行人未及时注意避让引起,***在履行雇佣行为时存在重大过错;迈奇威公司所使用的场内专用车辆有厂家出具的正规车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场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制动距离为5.5m,最高运行速度30+3km/h,因其运行场地的特殊性,迈奇威公司一直要求驾驶员保持驾驶速度低于最大运行速度,日常运行过程中基本保持20km/h左右,因此迈奇威公司提供的车辆质量合格,对本次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应当承担责任,本次事故不是车辆质量造成的。***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问题均无异议,事故认定书中道路交通事故成因分析明确记载了“肇事车辆未登记,未投保交强险,安全性能不合格”。 2.住院病例1份、出院证1张,黑龙江医疗门诊非票据10张,欲证明**受伤后在哈尔滨医科大学附属第五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颞骨骨折,蝶骨骨折,脑积液耳漏,开放性颅脑损伤重型,住院期间的医疗***威公司均已支付,**出院后发生检查费2654元。经质证,迈奇威公司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中的医药费系**出院后再次进行治疗的费用,不能证实此医药费的产生与本次交通肇事有关。 3.司法鉴定书2份,鉴定费发票2张,欲证明经大庆市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委托对**所受伤害进行了司法鉴定。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左上肢瘫评定为八级伤残;**的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本次鉴定前一日,其中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的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左右,或按实际支出支付。因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无法对耳漏进行鉴定,将该项委托至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鉴定意见:**颅脑损伤后**听力下降评定为八级伤残。**共支出鉴定费4520元。经质证,迈奇威公司和***对该组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系**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定程序,鉴定结论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4.住宿费票据3张,欲证明处理**事故期间发生住宿费用711元。经质证,迈奇威公司和***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5.照片3张、支付小票3张,欲证明事故处理期间发生交通费146元。经质证,迈奇威公司和***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联性。 迈奇威公司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黑龙江省医疗费住院费票据1张、黑龙江省住院预交金票据2张、转账记录截图1份、应用科技学院垫付**住院期间相关费用明细单1张,欲证明**受伤后,迈奇威公司积极履行人道主义救助义务,先后为其支付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药费等共计70,342元,已经完成了相应的救治义务。经质证,**认为应以迈奇威公司实际支付的费用为准,但**诉请金额中未包含此组证据所示费用。***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迈奇威公司支付久之款项是应承担的责任,不是出于人道主义救助义务。 2.校园道路情况说明1份、非公路用旅游观光车辆产品数据表1张、辽宁增值税专用发票1张,欲证明迈奇威公司购买的车辆属于场内专用车辆,无路权,仅用于特定场地内非公路用旅游观光等业务,且迈奇威公司所使用的场内专用车辆有厂家出具的正规车辆产品检验合格证书,符合《场内专用车辆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及相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制动距离为5.5m,最高运行速度30+3km/h,因其运行场地的特殊性,迈奇威公司一直要求驾驶员保持驾驶速度低于最大运行速度,日常运行过程中基本保持20km/h左右。并不存在车辆检验不合格或者运营不合法的情况。案涉车辆不需要缴纳交强险,不属于机动车,不需要登记,车辆符合要求。经质证,**和***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迈奇威公司主张涉案车辆不属于机动车,不需投保交强险,不需办理登记手续均与事实不符,涉案车辆最快速度超过30公里每小时,经鉴定该车辆属机动车。 3.《“校园电动服务车”承包经营续约合同》1份、《校园电动服务车”承包经营合同》“1份,欲证明迈奇威公司拥有校内合法运营权。经质证,**和***均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4.临时劳务协议1份、***的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1张,欲证明迈奇威公司雇佣***作为校内电动车驾驶员,经审查其拥有机动车驾驶资格,迈奇威公司尽到合理审慎义务,因***的操作使**受伤,应由***承担责任。经质证,**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迈奇威公司所述不承担责任的理由不适用于本案,本案中***和迈奇威公司之间系雇佣关系,迈奇威公司不能免责。***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证据能够证明***具备驾驶资质,与迈奇威公司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足以说明发生此次事故时,***是执行迈奇威公司交给的工作任务。 ***为证实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2份(复印件),欲证明经鉴定,肇事车辆属于机动车,且无号牌的迈奇威车辆性能不合格。经质证,**对该组证据无异议。迈奇威公司对该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该司法鉴定意见中依据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与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均为机动车鉴定检验标准,但涉案车辆属于场内专用车辆,无路权,仅用于特定场地内旅游观光等,所以对两份鉴定结果均有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因迈奇威公司对**提交的证据1、2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均予以采信;虽然迈奇威公司对**提交的证据3有异议,但因该组证据系交警部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委托进行的鉴定,而非迈奇威公司所称**单方委托自行鉴定,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迈奇威公司和***对**提交的证据4不予认可,且该组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采信;因迈奇威公司和***对**提交的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且交通费系处理事故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费用,亦有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费系赔偿内容,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采信。因**和***对迈奇威公司提供的证据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均予以确认,对证明问题将结合全案综合进行认定。因**和迈奇威公司对***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18年5月31日,迈奇威公司与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签订《“校园电动服务车”承包经营合同》,约定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将校园内的“校园电动服务车”项目运营权发包给迈奇威公司,承包经营期限三年,自2018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经营期限届满后,双方又签订了《“校园电动服务车”承包经营续约合同》,将经营期限延长至2023年3月15日止。2021年3月10日,迈奇威公司与***签订《临时劳务协议》,约定***在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内从事校园电动车驾驶员工作,期限自2021年3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9日止,并约定***应服从迈奇威公司管理,按月取酬。 2021年10月22日13点20分许,***驾驶迈奇威公司提供的四轮电动车由南向北行驶至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内环东内环东路实验楼路口处时,遇行人**由东向西横过公路,人车相撞致**受伤。经大庆市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委托,对事故车辆进行鉴定,黑龙江省众大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事故车辆属于机动车,且车辆安全技术性能不合格。2021年11月17日,大庆市交通警察支队高新区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无责任。***不服该事故认定书提出复核。2021年11月24日,大庆市交通警察支队作出维持该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受伤后在大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创伤性硬膜下出血、颞骨骨折、蝶骨骨折、脑脊液耳漏,开放性颅脑损伤,迈奇威公司支付了**住院治疗期间的全部费用,**出院后,陆续支出门诊检查费2654元。经大庆市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委托,对**所受伤害进行司法鉴定。2022年5月5日,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1.**的左上肢瘫评定为八级伤残;2.护理期、营养期评定本次鉴定前一日,其中住院期间两人护理,出院后一人护理;3.**的后期医疗费用为3000元左右,或按实际合理支出给付。2022年6月29日,大庆油田总医院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颅脑损伤后遗**听力下降评定为八级伤残。**支出鉴定费4520元。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系迈奇威公司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迈奇威公司工作任务时致**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无责任,故对于**的合理损失,应由迈奇威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因迈奇威公司已支付了**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对于**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结合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认定如下:(1)医疗费(门诊检查费)2654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2100(21天×100)元;(3)残疾赔偿金222,063.60(33,646×20×0.33)元;(4)护理费23,923元;(5)营养费19,000(192天×100)元;(6)交通费146元;(7)精神抚慰金10,000元;(8)后续治疗费3000元;(9)鉴定费4520元。以上共计287,606.60元,应由迈奇威公司予以赔偿。 **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的住宿费系治疗过程中必然发生的合理费用,故本院对该项费用不予支持;**主张的护理费金额低于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工资计算的标准,系对其自身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要求***对迈奇威公司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经审查,大庆市交通事故处理服务中心委托鉴定机构对**所受伤害进行的鉴定,鉴定机构具备相应的鉴定资质,委托程序合法,迈奇威公司称系**单方自行委托无事实依据,对**所受伤害无重新鉴定必要,故本院对迈奇威公司要求重新鉴定的主张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87,606.6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2.38元(已减半),由**负担5.33元,由哈尔滨迈奇威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807.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所涉货币种类均为人民币)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九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十二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