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民终1155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男,1967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武汉市武昌区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姚家集八角门路**。
法定代表人:葛天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庆,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受理案件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何义林独任审理,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善尧,被上诉人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刘庆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及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期间均申请撤回起诉,得到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20)鄂0116民初345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930元,由***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武汉万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减半后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何义林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