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6民初13223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鹏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