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爱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尉氏县聚家情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河南省爱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尉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223民初1524号
原告:尉氏县聚家情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大营乡芦医庙村省道102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74DJ41F。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欢欢,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省爱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尉氏县滨河东路汇金华府商铺A1-1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3MA44UXGX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尉氏县聚家情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爱管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尉氏县聚家情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尉氏县聚家情缘中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