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黑龙江瑞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民初315号
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新华北区27委。
法定代表人:曹春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发国,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旭春,黑龙江江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地明街银龙湾小区110门市。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红,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沛县经济开发区沛公路北侧、汉润路东侧科创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刘守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庆贵,海林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汉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原告因需要重新收集证据,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海林市橙天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景山
人民陪审员  贾秀芹
人民陪审员  张鹏东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顾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