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1083财保34号
申请人: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小区三期3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宋艳秋,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经滨,黑龙江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被申请人: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地明街银龙湾小区1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姜涛,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海林市嘉禾影城工程施工现场的圆盘、钢筋共62吨(价值413393.96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险单号PZDM202223100000000049《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财产遭受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该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的约定承保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以413393.96元为限,保全期间自2022年6月28日零时至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向本院提供保单,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海林市嘉禾影城工程施工现场的圆盘、钢筋共62吨。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586.97元,由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先行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晓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刘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