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瑞智恒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黑某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海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黑1083民初730号 原告: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沿江街清福小区三期37号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森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爱民区中华路地明街银龙湾小区110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94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勃利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建纲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1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海林市。 第三人:***,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原告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后,于202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原告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视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40元,减半收取计1420元,由牡丹江诚茂建筑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