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105民初3969号
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院16号楼25层2902、2906。
法定代表人:黎展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磊,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北京高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30号紫鑫国际公寓2601、2701室。
法定代表人:JohnWilson。
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3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二项第(四)款规定:一方当事人为外商独资企业的民商事案件应由涉外审判庭或专门合议庭审理。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系台港澳法人独资企业,被告南京建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系外国法人独资企业,故本案应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安时建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高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