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宁0106民初7622号
原告(反诉被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黎展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俊杰,北京高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燕,宁夏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7日立案后,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提起反诉。2019年4月22日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撤回本诉及反诉的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予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12890元,减半收取计6445元,由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173元,由被告银川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常云超
人民陪审员  安玉华
人民陪审员  樊永慧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汪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