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6号楼2902/2906室。
法定代表人黎展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蔡俊杰,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李炎,男,1970男11月2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云田村泉井组燕子塘。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星湖工业区1号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理人苏波,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振宁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 周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