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民终58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金色莱茵小区**(会所)**。
法定代表人:张鸿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学志,黑龙江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西铁营中路**院**楼万达广场写字楼**楼div>
法定代表人:黎展云,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哈尔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9)黑0103民初2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哈尔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哈尔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哈尔滨华鸿世贸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1元,减半收取540.50元,由上诉人哈尔滨***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 泉
审判员 杨凯声
审判员 杨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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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那 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