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

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株荷法民二初字第412号 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西区16号楼2902/29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天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0男11月28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云龙示范区云田乡云田村泉井组燕子塘。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台湖村迤西星湖工业区1号办公楼216室。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株洲新华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华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880元,减半收取5440元,由原告卓展工程顾问(北京)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