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银河星辉实业有限公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12财保72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运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霄峰,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金泽,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西安绿源中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龚平。
申请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绿源中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陕0112财保548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西安绿源中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913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28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X8916内的存款共计1572734.6元。现申请人以其在限定期限内未提起诉讼为由,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安绿源中兴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在西安银行账户为XXXXXXXXXXXXXX9133、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XXXX5282、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为XXXXXXXXXXXXXXX8916内的存款共计1572734.6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魏 钰
二0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杨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