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陕0204执28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神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全中,该公司员工。
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4)铜耀新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陕西银河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案件款21.1万元,向本院交纳案件执行费3065元。其逾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银行无存款、在不动产登记局无房产信息、在车辆管理所无车辆信息。我院依法将该情况告知申请人,2016年11月16日,申请人以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陕西国援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铜耀新民初字第0038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连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富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