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美曼门业有限公司

沈阳美曼门业有限公司与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04民初10923号 原告:沈阳美曼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越洋。 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审理原告沈阳美曼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城投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美曼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4475元,减半收取2237.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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