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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腾海建筑有限公司与南京和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闽0681民初5447号
原告:漳州市腾海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海市隆教乡白坑村小沃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81315453397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被告:南京和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67207918J。
法定代表人:禹永哲,负责人。
原告漳州市腾海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和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撤回起诉的条件,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漳州市腾海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由原告漳州市腾海建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