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04民初271号
原告:江苏和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广聚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567207918J。
法定代表人:禹永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民,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孝等,江苏新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香周路**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297917U。
法定代表人:邵阳。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和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按期交纳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文峰
二〇二二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王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