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青0103民初86号
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49号2号楼3单元2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龙山路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北京华基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史家营乡元阳水村二区6号。
法定代表人:赖阳,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基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华基晟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431.5元,由原告青海恒驰工程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洪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