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温龙永商初字第288号
原告:童寅生,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蕲州大道12号。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文化路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西路博林大厦5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倪仕云,总经理。
被告:倪仕光,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兴南路123号。
被告:倪仕松,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兴南路71号。
被告:***,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凤翔路53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寅生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倪仕光、倪仕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童寅生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庆 云
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巍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