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

民事裁定书

 

(2010初字第288

原告:童寅生,男,195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蕲州镇蕲州大道12号

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文化6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江滨西路博林大厦5幢606室

法定代表人:倪仕云总经理

被告:倪仕光,男,195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兴南路123

被告:倪仕松,男,196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兴南路71

被告:***,男,195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瑶溪镇凤翔路53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寅生与被告温州市龙湾区市政工程公司、温州隆盛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倪仕光、倪仕松、***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童寅生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陈 庆 云

 

 

          二○○年月二十

 

书 记 员  ******;巍 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