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

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与邹平县魏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6民初80号
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黄山三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财务部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经济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邹平县魏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邹平县魏桥镇。
法定代表人:**,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邹平县魏桥镇财政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远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诉被告邹平县魏桥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并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09046元,减半收取104523元,由原告山东邹平建筑集团公司负担。
审判长崔诗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