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863号
原告: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青年街东侧祥云路北侧祥云国际小区21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如信,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公司员工。
被告: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高树岭。
被告: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常家镇政府驻地西100米路北。
负责人:张树根
原告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德州振业建筑建材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赵雪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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