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491执522号
申请执行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高树岭,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邢韫韬,总经理。
因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鲁149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期履行给付义务。本院于2022年5月6日立执行,执行标的为936986.99元及利息。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本院于2022年5月7日、6月27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经查,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经本院线下核实,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理律师,称对方公司已无实际经营,同时涉及多起债务纠纷,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调取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资情况,拟通过追加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异议程序追加相关被执行人,同时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对被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已约谈申请执行人山西德泓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爱民
审判员  李 鹏
审判员  韩朋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崔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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