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423民初86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青年街东侧祥云路北侧祥云国际小区21号楼2单元502室。
法定代表人:周云英,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如信,男,1972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海兴县,系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经济开发区苹果园路。
法定代表人:高树岭。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鲁1423诉前调87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000元或查封了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路如信以其名下车牌号为冀J0××**的小型越野客车提供担保。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了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或者相同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对路如信名下车牌号为冀J0××**的小型越野客车车辆档案手续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570元,由山东金牌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雪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