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及其他资产52万元,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鲁1491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两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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