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及其他资产52万元,并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23年1月5日作出(2023)鲁1491财保3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两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账户。现**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与两被申请人已达成和解,其申请解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