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491财保3号
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嘉(德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临邑县。
负责人:***,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资金及其他资产52万元,并提供财产线索。**公司自愿以保单号为0222371416000402000414的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临盘分公司、德州振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2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附财产线索)。
案件申请费3120元,由申请人故城县**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