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16民初1677号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广州道1580-101。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瀛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亮彩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高新科技园15号楼创新科技楼南区B2座一楼中。
法定代表人:章九余。
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与江苏亮彩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双方达成和解,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文章无忧文化传播(天津)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包津燕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