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知民初3562号
原告:西安欧卡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惠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西安欧卡姆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惠齐电力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停止生产、制造、销售与原告产品相同的电缆分线连接器产品,停止以上述产品参与工程项目竞标投标、宣传推广;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用等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申请将诉讼请求第二项的赔偿数额变更为10000元,并要求退回部分案件受理费。2022年4月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请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之规定,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原告的请求符合上述规定,予以准许。另,原告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及《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欧卡姆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少诉请后的案件受理费为50元,应退还原告141750元;另5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25元;合计退还原告141775元。
审 判 长 刘 淼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郝 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洲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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