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0781执27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史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海岱北路大华摩配市场。
法定代表人:钟安生,总经理。
本院依据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18)鲁0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青州市圣安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工程款41078148.59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用。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送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本院启动网络查控,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保险、有价证券、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等财产采取了查控措施。2020年2月27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终结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8)鲁0781执2726号案件的执行;
二、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的二年时效期间内享有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秦文广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盛兆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