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民终9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56号。
法定代表人:史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保海,男,汉族,1965年5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潍坊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峡山区王家庄街道小双沟头村。
法定代表人:李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红,山东潍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福亭,上海段和段(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潍坊同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1民初47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上诉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46元,减半收取873元,由上诉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冯海玲
审判员 李玉信
审判员 高 波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朋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