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执保1730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省徐州市沛县沛城香城路城市花园9号楼3单元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22086977524U。
法定代表人:姬传领,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阳光花园A区西商住楼22号房(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344579765P。
法定代表人:邓春美,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0090R。
法定代表人:史军,职务: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作出(2021)鲁0781财保1464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32533610********银行账户:370016768080**********。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双方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帝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781财保1464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青州市黄金湾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325********、银行账户:370016768080*********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学勤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宋 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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