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1民初2441号
原告:***,男,197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威,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山东潍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路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169370090R。
法定代表人:史军,总经理。
被告: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南环东路31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517579442。
法定代表人:陈欣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荣魁,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部经理,住青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青州市万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青州市新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缴纳诉讼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荣江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冯瑛辉